日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考察报告(4)
本文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胡美林 2009-4-20
(四)日本农协与政府的关系
概括起来讲,日本农协和日本政府的关系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农协的事业依靠政府支持和监督;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依靠农协贯穿和实施;农民的意愿和建议依靠农协及时向政府反馈。
1、国家制定农协法,依法建立与管理农协。农协具有政府认可的法律地位,并受到国家的保护和扶持。《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法规,从国家的角度对农协的法律地位、事业内容、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都做出了原则规定,它对指导农协发展和保护农协的权益,起了重要作用。政府对农协的各项活动给予扶持,行政部门不超越法律干预农协。政府是在国家法律筐架下严格依法建立与管理农协的。
2、农林水产省是农协的行政指导与登记监管机关。日本政府明确农业部门为农协的行政指导与登记管理机构。在农林水产省设有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协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并通过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对农协实施登记审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等措施,以加强政府通过农协对农业和农村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并保障农协的健全运营。
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和经农林水产省大臣授权的地方知事有权对基层农协和农协中央会实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关情况的报告及资料。有1/10以上的会员举报农协或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业务及账目违反章程和有关法规,行政机关必须对该农协或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开展监察,视情况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要求其改选领导人或者令其解散。另外,农林水产省或都道府县农政部的农协课,每年要对一定比例的农协进行行政审计。政府主要是依法从政策上监管农协,而农协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则是在业务上综合指导和检查、监督农协的事业。
3、农协在税收和财政等方面得到政府的优惠和扶持。日本政府多年来对农协实行低税制。例如:所得税,一般股份公司要交纳62%,而农协只交纳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交纳35.5%,农协只交纳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交纳50%~60%,农协只交43%。日本农协举办并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政府补贴50%,基础设施建设有时甚至补贴65%以上;每年拨付给农协用于各类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专款就达10亿日元以上。政府对农民的补贴只针对给农协。
4、政府的农业政策与措施通过农协予以落实。农协不仅是个经济组织,还是联系政府与农民的桥梁,许多农业政策、农业项目和措施都是通过农协作为服务载体贯穿到农民中去并组织实施的,政府对农业的扶持,许多方面也是通过农协完成的。
5、农民通过农协对政府的农业政策反映意见。农协将成员的愿望及意见及时反馈给农林水产省,使政府能够适时调整或修改农业政策,并结合实际在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等方面对农协予以支持。
三、日本农协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不同点
1、日本农协既是特殊企业性质的经济合作组织,又是包揽农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等方方面面的“政治团体”;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单纯的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日本的农协是综合性的;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性的,只围绕生产经营从事产前产中产后的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加工、营销服务,不涉及信用、保险、医疗、家政等职能。
3、日本的农协是全体农户和99%以上的农民参加的,并且是与行政机构相匹配的发展到基层组织与联合组织相结合的三级完整的组织体系;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参加人数不到5%,目前基本上只有基层组织而没有联合组织,很多地域还没有专业合作社,更谈不上几级联合组织。
4、日本的农协是受政府和农协联合会的双重指导和监管;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管。
5、日本的农协只允许农民参加不允许其它企业或组织参加;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出台的法律明确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团体成员,只是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5%。
6、日本农协内部对成员实行正社员和准社员与管理人员役员和职员制度之分;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无论农民非农民,统为社员,一样对待。
7、日本农协实力虽很强,但基层农协只搞初加工,省级以上联合组织才从事深加工;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很多的合作社都从事深加工项目,麻鹊虽小五脏俱全,能力有限却面面俱到。
8、日本农协具有半个多世纪的法律地位,且具有完善的法律和国家政策作保护;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才出台法律给予法律地位,且具体法律规范尚未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
四、日本农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经验
虽然日本与我国的国情不同,具有很多重要区别,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管理规律上,日本农协有许多具体作法和经验,我们认为非常值得学习与借鉴。
一是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上,应象日本那样,依据国家大法,出台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性配套措施;二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培育和发展上,应象日本那样,坚持引导、自愿不强迫,实行指导、支持保护不干预;三是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与规范上,应象日本那样,在国家法律框架下严格依法管理和指导;四是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方式上,可以象日本那样,探讨设立正社员、准社员和役、职员管理制度。五是在农产品深加工上,可以象日本那样,探讨基层专业合作社只搞初加工,地区或省一级联合组织才创办深加工事业;六是在组织形式上,可以象日本那样,逐步从基层组织走向联合组织;七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和农业生产加工设施建设上,应象日本那样,作为国家的重点扶持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全力扶持;八是在设农政策和农业建设项目以及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上,应象日本那样,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服务载体,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贯穿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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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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