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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及启示

本文来源:《安徽农业科学》 作者:尹兴宽 张晓丽 2009-4-20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我国市场经济机制不断完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农业的发展不仅面临自然风险的威胁,也面临市场风险的考验。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成功经验或制度优势对我国发展现代农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非正式制度优势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指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章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签订的正式契约等。而非正式制度则指伦理道德、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无意识地接受的行为规范。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有效率,不仅要看制度结构中的正式制度安排是否完善,还要看2种制度之间是否相容。一般情况下,非正式制度的规则对正式制度的规则提供合法性依据,正式制度的效率受到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价值体系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

国外农村合作社成功的基础之一是有良好的道德规范——诚信。信任是合作的基础,社员们通过投入各自的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经营管理共同的财产,并在经营过程中对合作社产生情感上的归属感、认同感,此即合作社的向心力效应。在合作社中,相互信赖是联接各成员思想、行为的重要纽带,主要表现在社员之间、社员与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合作绩效。信任度与合作绩效相辅相成,信任度越高则合作绩效越明显,反之亦然。

假设2个社员在社内合作,在单位周期后共同获得收益为20,每人平均可得10,其策略矩阵如图1所示。如果甲方决定在业务交易中采用欺骗策略,他将多获得收益2,而乙方将损失7。设想双方采用以下相机策略:对方采用诚实策略,我方将采取诚实策略;如果对方本轮次选择欺骗策略,我方将永远选择非合作策略以示惩罚。所以,当对方在某一轮次选择非合作的策略,从而获得1次额外的欺诈收益后,他将失去以后各轮次的合作收益,在自己采取欺骗行为后的若干轮次中,行骗者为此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他在1次投机中获得的收益,选择欺骗永远得不偿失。合作社的成员都清楚:如果有人选择欺骗策略,其他人对他的反应将是报复若干轮次,即在重复进行的博弈中(充分的轮次和时间进程),选择诚实合作将成为社员共同的最优策略。大家在互惠互利这种双边利益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着每轮次合作,此时,从历史重复博弈经验中得到的“相互信任”完全可以支持这种机制,因为它建构在合作各方认定欺骗会招致严厉报复,合作会让自己的状况更好,因而欺骗肯定不会发生的信念基础之上。这一信念无论是在合作社管理者还是在普通社员的思想意识里都存在。作为弱者联合的合作社,信用尤为重要,以致于相互依靠的社员们只能选择合作,构建信任,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以上分析说明,如果合作社的内部规则来自习俗并能做到与之相一致,那就必将在成员心目中产生相应的道德判断。若违反规则,不论该习俗是否已成文,人们都会产生消极的道德情感如内疚,并伴随着将遭受伙伴惩罚的焦虑。因此,道德是基于人们对历史上重复博弈结果的认识而作出的最优策略选择。欧美一些具有百年历史的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效率、发展状况之所以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农业合作组织,原因就在于其合作中的投机行为较少,社员们能较好地依章办事、诚实合作。

2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正式制度优势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虽然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产生的前提,但非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仍然要依赖正式制度的支撑。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借助一定的强制性的正式制度的支持,才能有效地实现其约束力。合作社的正式制度包括内部确定的运营原则和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

1844年,在英国兰开夏郡的小镇罗虚代尔诞生了世界上第1个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组织——罗虚代尔公平先锋消费合作社。1895年第1个非官方的合作经济国际组织—— “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并提出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原则”,主要内容是:①入社自愿;②1人1票;③现金交易;④按市价销售;⑤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⑥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⑦重视对社员的教育;⑧政治和宗教独立。这个原则以后成为各国合作社原则的范本。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大会又提出了合作社7条原则:① 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② 民主的社员控制;③社员经济参与;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与信息;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注社区。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对规范合作社行为、维护社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外法律均规定合作社是法人,拥有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在合作社立法上,规定其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但有的合作社立法对于法人财产的经营范围和使用方向上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农业合作社享有“反垄断豁免”。一般而言,合作社作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社员以其资额对合作社负责,但也存在一些情况下的保证责任或无限责任,如德同、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社员一般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个人账户”,即合作社的所有财产都量化到社员个人名下,而只存在社员个人名下的出资(出劳)和交易账户:在有合作社传统的围家,合作社一般具有1块“不可分的剩余”,当合作社解散时,转移给合作社所在社区、联社或者其他合作社。社员退社时,都规定具有股份和收益等财产请求权。社员的盈余分配和财产请求权的取得,大都由章程规定,章程的许多内容是法定的。

以美国为例,其对农业合作社的规范与保护非常多。被称之为美国合作社宪章的Capper-Volstead法案主要有3个贡献:一是对农民协会的社员资格提 了严格的界定,规定只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包括农民、种植同主、农场主、奶制品生产者以及水果种植者才能成为社员:二是对农民协会在组织上提出了3条严格要求,即①不管社员的股本多少,每人只有1票表决权;⑦ 对社员股本分红的年红利率不得超过8%;③协会与非社员交易的价值量不得超过与社员交易的价值量。如果一个合作社在社员资格或组织上违反了上述规定,它就不能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三是对农民协会提供有限反垄断免责保护。允许社员、农民协会及其共同销售代理就价格与销售条件达成协议,只有在农民协会不适当地提高价格的情况下才能按推理原则并提供充分证据判定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这就为社员和合作社维护其正当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之所以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是由于制度确立了人们行为选择的规则,形成了社会的激励结构。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降低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制度也为人们之间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合作框架,促进了合作的扩展和提高。完善的制度安排保证了国外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人力资本产权优势

正式制度中,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尤其值得关注。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力资本有其独特的产权特性:一方面,人力资产天然归属个人;另一方面,人力资本的产权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违背市场自由交易法则的法权和其他制度安排,会导致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在完整的人力资本的利用、合约选择、收益和转让等的权利约束中,有一部分权利会被限制或删除。此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产“关闭”起来,以致于这种资产似乎从来就不存在,其经济利用价值也顿时一落千丈。国外农业合作社之所以有良好的经济表现,其重要的原因是保证了人力资本产权的独立性。

从罗虚代尔原则中可知,合作社总的运行精神是实行社员自愿入股、退社自由、民主管理,1人1票进行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等。国际合作社原则中有关“成员经济参与”的规定要求: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签订协议,或从外部获取资金时,必须要保证合作社成员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各国法律也对社员人力资本产权给予充分保障。如日本农协按照《农业协同组织法》,实行进退会自愿、自由,凡是想利用农场事业,愿意参加农协的任何人,可自愿向农协申请人股参加,会员退出农协,只要在事业年度前2个月提出申请便可退出,并退还全部股金。美国合作社遵循“使用者拥有原理——出资者即利用合作社亦即拥有者”原则。欧盟各国也同样对合作社成员采取开放态度。以色列的农村合作组织莫沙夫,是建立在村民代表制度上的民主自治社区,其最高机构是社员大会,通常是每6~8周开会1次,每年的社员大会负责讨论莫沙夫事务并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莫沙夫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经济事务及政务。社员大会还选举委员会,由委员会处理农耕、健康、教育、文化、吸收新成员等事务。所有莫沙夫成员均有权参加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会员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任职全凭自愿。这些原则或法规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完整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几点启示

4.1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信用机制

合作社的成因及其运行的制度保证源于共同的基石——信任,即道德的力量促成合作社的诞生并支撑着合作社的运转。当前,建立并实施一套信用机制,使社员进行自我控制与规范,是改善我同农业合作社运营绩效的必要手段。合作社要积极向社员及非社员宣传合作社的本质和好处,以此使社员更好地为合作社的发展作出贡献,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合作社。要建立农民诚信档案,根据社员的诚信记录确定保留社员资格和给予社员信用支持的条件。

4.2 政府立法,为农民合作社发展保驾护航

西方各国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合作社的立法问题,法律一方面明确了合作社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也明确了合作社建立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理顺了合作社和政府的关系,为农民合作社发展起保驾护航作用。我国的合作社法律主要应解决好以下问题:① 明确合作社的概念和性质;② 新的合作社定义中既要强调农民联合所有,也要强调民主控制(即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不同于过去的民主管理),其实质是农民掌握控制权;③ 明确合作社的原则,并将其具体到相关法律条文中;④ 明确合作社建立的程序,作为农民合作社登记的法律依据,目前由于我国法律缺位,农民合作社在工商、民政、农业部门登记的都有,给其经营活动带来很多不便;⑤ 明确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政府对合作社支持的态度、方式及优惠政策。

4.3 坚持社员入社退社自由及民主管理原则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成立合作社要因地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政府强行撮合,更不能行政指派。解散合作社也要尊重广大社员的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度办事。在日常管理中,社员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要为社员负责。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1人1票。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也必须以确保社员民主管理和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使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法人组织。我国20世纪50~60年代的人民公社运动正是由于违背了这些原则而最终走向解体,新时期的合作社决不能重蹈覆辙。

 

   相关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经总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参考信息  《科技兴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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