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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遥控割草机

 

如何理解合作社:合作社的现实之惑

本文来源:中国报道 记者:何流 2009年2月5日

 

    本刊记者何流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举证明了自己的智慧,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施了20多年,农业经营中的"统"似乎一直没有建立起来。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两个层次发展失衡,有"分"无"统"的情况较为严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记者走访了几位农村问题专家,他们一致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是解决统分矛盾的有效途径。但合作社在内部民主以及融资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从一股独大到回归民主

    合作社以"一人一票"制实践着一种古典主义的民主,但这种民主在现实面前常常显得过于理想化。

  事实上,如果没有外部力量(企业、能人等)的支持,农民很难自发组织合作社。据农业部统计,由能人领办的合作社占总数的60%以上。"由能人(即村干部、技术能手和专业大户)领办的,受能人控制;企业领办的,受企业控制。一人一票常常形同虚设,'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合作社中普遍存在,"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苑鹏说,"有时也是农民自己的选择。"她曾考察过天津宝坻的一个养鸡合作社,农民几乎不参加成员大会,多数情况下都由理事长说了算,但农民对这个理事长非常信服。禽流感的时候,鸡卖不出去,理事长就自己掏钱把农民的鸡都买了。农民说,有这样一个领头人带着我们,谁说了算,还是主要问题吗?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孔祥智把这种人称为合作社里"雷锋式的领袖人物",他们不仅具有奉献精神,而且在资金、技术和对外沟通渠道上都有优势。

  在广大农村,由当地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也不在少数,合作社的理事长由企业董事长兼任,一个企业挂两块牌子的现象非常普遍,记者曾看到四川某实业公司的牌子下面赫然写着"养猪合作社"五个大字。虽然多数合作社的能人具有雷锋式的奉献精神,但我们很难要求以营利为导向的企业也这么无私。

  企业与农户是两个利益诉求不同的市场主体,企业成立合作社本身目的就不"单纯"。由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常常沦为企业控制货源、推行标准化生产的工具。孔祥智告诉记者,江西一家企业的老板曾专程来北京向他咨询成立合作社的事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农业部合作社试点城市台州曾尝试"一股一票"制,但单个社员的最高票数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这一限制比《合作社法》的规定宽松,但仍然难以满足某些企业的需要。南方某市农业局副局长曾说,如果搞一人一票,领办人还能主导合作社的话,就没有问题,否则很多公司就会退出去。

  苑鹏认为,现在合作社最大的问题不是资金问题,而是内部利益平衡的问题。"如果说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那么农民就要承担全部风险。虽然能人或企业在合作社中拥有绝对控制权,但他们也承担了所有风险,我们应该看到这一点。"至于如何平衡领办者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苑鹏说,10年前,台湾一位合作社理事长的话她至今印象深刻,他说"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我独揽大权到回归民主的过程"。由于给了农民自由退出权,所以农民自己会算这笔账,在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的取舍上农民是有一杆秤的。浙江某村一个合作社的理事长曾一语道破:"农民很简单,有效益就听你的。如果我做的决定对社员不利,他们就不会选我。"孔祥智也说,"农民不是没有民主意识,上世纪40年代我国农民就发明了'豆选',关键要看条件"。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这种现象有它的合理性,随着农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民主意识的觉醒,其话语权也将增强。

  三中全会开的"口子"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曾对山东、陕西和山西的33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深入调查,调研报告显示,近79%的组织没有稳定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资金不足是限制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资金缺乏直接导致很多合作社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更无力扩大经营规模和发展新产业。

  早在2006年,央视《对话》栏目就邀请过若干合作社的理事长,请他们谈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当时《合作社法》还没颁布,所以他们反映的第一大问题是法人地位问题;排第二的就是资金问题。苑鹏分析说,我国小农经济决定了合作社的投入、经营和产出规模都比较小,合作社毫无疑问属于小企业,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

  "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孔祥智告诉记者,"合作社贷款难的实质还是农民贷款难问题。"虽然国家鼓励政策金融机构向合作社贷款,但实际执行力度往往不够。在很多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是合作社等组织资金流通的后盾,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允许合作社进行有效的社会融资。

  《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中没有明确提到金融服务,虽然有人理解这个"等"字中包含金融服务,但合作社融资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模糊不清。

  实践的发展却远远走在了前头,在资金运作方面,一些合作社早就开始了大胆的尝试。山东某供销社不仅成员内部资金互助的形式多样,而且加入了河东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与其他合作社之间开展资金互助,还吸纳了一些供销社职工等社会股东,在更大范围内融资。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出现了这样一句话:"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虽然对"信用合作"的具体形式理解不同,但各方一致认同这将为合作社的融资打开新的局面。

  苑鹏打比方说,就像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是先有了农民的创新,才有了政策的认可,《决定》中的表述只不过是一种"追认"。孔祥智认为,《决定》中所说的"信用合作",在目前条件下仅限于合作社内部的资金拆借,但这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农村金融是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我国小农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必然处于弱势,因为弱小,所以合作。农民只有加入合作社,形成合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国家也寄希望于通过合作社这种形式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交易不平衡的问题。

  孔祥智告诉记者,合作社就是要解决单个农民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推广技术、购买生产资料、与销售商谈判、拓宽销售渠道等,"一句话,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虽然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阶层,但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却很低,仅有3%的农民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农业部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约有15万个,但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只有一半。

  至于很多合作社不登记的原因,孔祥智认为,农民自身认识的局限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登记手续复杂、政府基层部门的不配合则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国家明文规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但在实际登记过程中,税务、质检等其他环节常以各种由头收费;一些基层干部对合作社的认识还不清晰,江西某村分管财政的村长甚至认为合作社是违法行为,还有干部将合作社与上世纪90年代的合作基金会混为一谈,害怕重蹈合作基金会的覆辙,使得一些村干部不敢放手发展合作社。

  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证明,"家庭经营+发达的合作社体系"是农业生产经营最有效的组织模式。虽然中央不断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目前的扶持力度仍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市、县两级具体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很少。有专家建议,政府应制定针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为合作社提供优惠贷款,还可以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专访合作社法律问题专家--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

    中国报道:您曾提出我国合作社存在"财产虚置"的问题,这种情况是怎么产生的?

  任大鹏:《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对于成员出资、提取的公积金、国家补助形式的财产以及社会捐赠等拥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实地考察时你会发现,这几块财产可能都没有。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出资,《合作社法》规定农民按照合作社章程来履行出资义务,如果章程不规定,那么农民就没有这个义务。公积金也是如此,《合作社法》规定的是任意公积金制度,也就是合作社提不提公积金由它自己决定。

  中国报道:就是说"财产虚置"的原因是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并没有最低限额?

  任大鹏:对。从法律上来讲,合作社的财产承担着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如果一个合作社财产虚置情况比较严重,就意味着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转嫁到了债权人,如银行等的头上,这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北京大兴的九牧养殖合作社在贷款时,就遇到了信用社不愿意贷款的问题,信用社问他们以什么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从账面上根本看不出有这个财产。这也是很多商业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合作社的原因。合作社虽然取得了法人地位,但无法取得交易对象的信任,丧失很多交易机会。金融机构要考虑它的经营风险和投资回报,所以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从长远来看,这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我们在起草《合作社法》时,曾讨论过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在成员入社时,可能没有出资,但做出这样一个承诺:如果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每个成员以相应的份额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这种风险虽然是一种压力,但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虽然可以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来扶持合作社,但不可使它与市场主体处于不公平的交易环境中。

  中国报道:农民受自身积累的限制,能投入合作社的资金往往很有限,有人提出,农民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您对此持何种态度?

  任大鹏:已经有了这样的实例,北京第一家土地专业合作社(平谷百合兴盛土地专业合作社)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因此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前前后后跑了不少合作社,也接触到不少以土地入股的例子,这里入股的概念和法律上通常所说的股份概念并不完全一样,因为股份不仅代表着股权,同时代表着一种股东责任。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一旦发生合作社债务清偿,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以土地清偿债务呢?显然是做不到的。多数合作社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事先的考虑。四川的一个西兰花合作社倒有个方案,以土地入社的,如果发生清偿,一亩地折算100元钱,这样实际是把土地的数额作为分红的依据,而不是承担债务和行使表决权大小的依据。

  这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土地股份合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中国报道:国家对合作社有优惠政策,为什么还存在很多合作社不去工商部门登记的现象?

  任大鹏:首先,很多农民在认识上并没有意识到登记明确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的重要性。

  另外,现在已经有合作社的规模辐射到跨村庄、跨乡镇,一旦登记,就面临着明确财产关系的问题。北京门头沟京白梨协会在《合作社法》颁布后,去工商部门登记,由于涉及若干个村镇,于是就有了这样的顾虑:因为大多数资源是由村集体提供的,一旦登记,其他村镇的合作社成员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我们的资源,对于本村未入社的其他农民也是不公平的。


  中国报道:《合作社法》是否有落后于实践发展的地方?

  任大鹏:我国农业合作社20多年的发展路径有其独特性,《合作社法》也充分认识和体现了这种独特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作社法》中的一些规定和我国合作社的实践本身对国际合作社运动就是一种贡献。

  另外,合作社本身有它发展的阶段性,传统的合作社更多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尤其像美国、加拿大的新一代合作社呈现出越来越强烈的资本化倾向,与公司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我们的合作社既不同于经典的合作社,也不同于所谓的新一代合作社,因此在起草《合作社法》时更多地强调体现自己的特点。

 

   相关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经总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参考信息  《科技兴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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