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来源:十堰农业信息网 徐毅 2009.5.18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最近省政府以鄂政发[2009]20号文件下发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提出了具体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地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相关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经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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