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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新政: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本文来源:江苏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徐志云 杨传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制定相关政策的目的

    国家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免税政策等,主要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同时,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的具体落实。

 

    三、执行相关政策的要点

    1、相关政策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徐志云 杨传贵)

 

 

   相关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经总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参考信息  《科技兴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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